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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苍南县民政局 苍南县财政局 苍南县残疾人联合会 关于印发《苍南县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试行)》和《苍南县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苍民〔2016〕178号

  • 时间:2019-03-15 17:15:41 信息来源:县残联 作者: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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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保障我县困难残疾人的基本生活,解决重度残疾人长期照护困难,减轻残疾人家庭负担,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63温州市民政局 温州市财政局 温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温州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试行)〉和〈温州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温民福〔2016〕75号精神现将《苍南县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试行)》和《苍南县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并做好新旧制度的衔接工作。

     

    苍南县民政局  苍南县财政局  苍南县残疾人联合会

    2016 920

     

    苍南县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残疾人的基本生活,推进全面小康社会建设,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6〕3号)、温州市民政局 温州市财政局 温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温州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试行)〉和〈温州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温民福〔2016〕75号等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是为了弥补残疾人由于自身残疾而导致获取收入困难、生活费用额外增加,在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制度基础上单独发放给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的一项生活补贴。

    第三条 凡是本县户籍,有本省颁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均可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第二章 补贴条件

    第四条 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残疾人,应为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残疾人或本人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劳动年龄段残疾人。

    下列残疾人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一)违法犯罪,正在执行监禁刑罚的;

    (二)纳入特困人员供养的;

    (三)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

    (四)享受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政策的;

    (五)其他规定不能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

    第三章 补贴对象和标准

    第五条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根据残疾人家庭人均收入或本人收入状况核定,由县民政局按照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认定办法组织实施。

    第六条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按照本县低保标准30%比例计发,并随着低保标准调整而动态进行调整,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报省民政厅、省残联和市民政局、市残联备案。

    第四章 补贴申请及审批

    第七条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实行“自愿申请、逐级审核、限时办理、公正公开”的管理办法:

    (一)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应由残疾人本人、监护人或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本人或监护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所在村(社区)代为提出申请(申请表格见附件)。

    (二)初审。乡镇收到申请后,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残疾程度以及收入、低保状况进行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并对通过初审的名单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未通过初审的应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公示时间不少于七天,公示无异议的报县残联。公示期间接到异议的,乡镇应当针对异议的事实进行核实,并在公示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三)审核。县残联收到初审意见之后,对申请人的残疾状况进行审核,审核工作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合格的申请转送县民政局审定。

    (四)审定。县民政局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本办法第二章第四条规定条件进行审定,审定工作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将审定结果反馈县残联。通过审定的名单应由乡镇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未通过审核、审定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除填报申请表外,需提供以下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一)户口簿;

    (二)本人居民身份证;

    (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四)申请人同意核对家庭经济状况授权书;

    (五)低保证等材料;

    (六)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章 补贴发放

    第九条 凡是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原则上原享受无固定收入生活补助对象符合新制度发放条件的,从2016年1月1日起计算补足;新制度实施扩大的对象,从2016年1月1日起计算发放;新发生符合条件的对象按2016年办理残疾人证并符合困难条件的当月起计发;2017年1月1日后凡是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自递交申请当月起计发。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应由县残联会同县民政局、县财政局采取社会化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发放。

    第六章 动态管理

    第十条 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资格定期复核制度,对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应补尽补、应退则退。资格复核采取主动申报和县民政局定期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原则上每半年复核一次。复核内容包括申请人变故、户籍迁移、收入变动、残疾状况等情况。因发放对象去世、户籍迁出、收入增加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条件的,应即时调整,随低保相关待遇同步停止发放。

    第七章 资金保障

    第十一条 县财政局根据省级财政补助统筹安排财政预算,保障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所需资金。

    第八章 信息管理

    第十二条 县民政局、县残联按照政府预算公开和推进电子政务的要求,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工作责任,建立健全残疾人实名制两项补贴工作网络信息平台,做好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信息管理工作,按月录入、报送相关信息并确保信息真实、完整、及时、准确,实现部门之间信息共享。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县民政局、县残联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和管理工作,并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同时,县残联加强残疾人证管理,严格按规定发放残疾人证。接受省民政厅、省残联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对补贴发放工作的指导和检查。

    第十四条 违反规定截留、挪用、移用、不发或少发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损害残疾人权益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残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原《苍南县无固定收入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细则》(苍残联〔2013〕38号)同时废止。

     

     

    苍南县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残疾人的基本生活,推进全面小康社会建设,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6〕3号)、温州市民政局 温州市财政局 温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温州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试行)〉和〈温州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温民福〔2016〕75号)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是为了解决残疾人长期照护困难,减轻残疾人家庭负担,确保残疾人得到基本照料,单独发放给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用于照料服务的一项社会福利补贴。

    第三条 凡是本县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均可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第二章 补贴条件

    第四条 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应为生活不能自理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和其他精神、智力残疾人。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的。

    下列残疾人不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一)违法犯罪,正在执行监禁刑罚的;

    (二)纳入特困人员供养的;

    (三)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

    (四)60周岁以上已经享受养老服务补贴政策的;

    (五)其他规定不能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

    第三章 补贴对象及标准

    第五条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采取按照残疾类别、等级直接认定或由第三方评定的办法进行认定。凡是能够按照残疾类别、等级认定的,可采取直接认定办法认定;确实难以直接认定的,则采取第三方评定的办法认定。

    根据残疾人生活自理能力不同情形分为三类:

    (一)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重度残疾人,主要是一级肢体、一级精神、一级智力残疾人;

    (二)生活基本不能自理的重度残疾人,主要是一级视力、二级精神、二级智力以及生活基本不能自理的二级肢体残疾人;

    (三)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其他重度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

    县残联组织将会同县民政局建立健全残疾人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制度,并参照省残联、省民政厅、省卫生和计划委员会制定的《浙江省残疾人生活自理能力评估指导意见》(浙残联发[2016]24号)执行。

    第六条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根据照护服务费用支出情况,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基本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分为三档。照护服务费用包括护工工资、特殊护理消费品等支出。2016年全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指导线,分别为每人每月500元、250元和125元。其中家庭不具备照料条件经县民政局、县残联批准由机构托养照料服务的残疾人,在上述补贴标准基础上上浮 50%。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根据本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护理支出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报省民政厅、省残联和市民政局、市残联备案。

    第四章 补贴申请及审批

    第七条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审批,应实行“自愿申请、逐级审核、限时办理、公正公开”的管理办法:

    (一)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应由残疾人本人、监护人或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本人或监护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社区)代为其提出申请(申请表格见附件)。

    (二)初审。乡镇收到申请后,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残疾程度进行核实,并对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估,提出初审意见。同时,对通过初审的名单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未通过初审的应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公示时间不少于七天,公示无异议的报县残联。公示期间接到异议的,乡镇应当针对异议的事实进行核实,并在公示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三)审核。县残联收到初审意见之后,对申请人的残疾状况进行审核,审核工作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合格的申请转送县民政局审定。

    (四)审定。县民政局收到县残联意见之后,根据本办法第二章第四条规定条件对申请人进行审定,审定工作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将审定结果反馈县残联。通过审定的名单应由乡镇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未通过审核、审定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除填报申请表外,需提供以下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一)户口簿;

    (二)本人居民身份证;

    (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章 补贴发放

    第九条 凡是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原则上原享受托(安)养补助对象符合新制度发放条件的,从2016年1月1日起计算补足;新制度扩大的对象,从2016年1月1日起计算发放;新发生符合条件的对象按2016年办理残疾人证当月起计发;2017年1月1日后凡是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自递交申请当月起计发。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应由县残联会同县民政局、县财政局采取社会化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发放。

    第六章 绩效管理

    第十条 残疾人照料服务应明确标准,相关服务标准由县民政局、县残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 县民政局、县残联将会同相关部门对残疾人照料服务情况进行检查和绩效评价,进一步提升残疾人托(安)养照料服务水平,充分发挥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使用效益。对于未达到规定照料服务标准的,督促限期进行整改,限期未整改的,取消照料服务资格;对于服务规范、绩效突出的,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七章 动态管理

    第十二条 建立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资格定期复核制度,对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应补尽补、应退则退。复核采取主动申报和县残联定期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原则上每半年复核一次。复核内容包括申请人变故、户籍迁移、残疾状况等情况。因发放对象去世、户籍迁出、残疾等级降低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条件的,从次月起停发护理补贴。

    第八章 资金保障

    第十三条 县财政局根据省级财政补助统筹安排财政预算,保障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所需资金。

    第九章 信息管理

    第十四条 县民政局、县残联按照政府预算公开和推进电子政务的要求,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工作责任,建立健全残疾人实名制两项补贴工作网络信息平台,做好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信息管理工作,按月录入、报送相关信息并确保信息真实、完整、及时、准确,实现部门之间信息共享。

    第十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县民政局、县残联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和管理工作,并主动接受财政、审计和省民政厅、省残联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对补贴发放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同时,县残联将加强残疾人证管理,严格按规定发放残疾人证。

    第十六条 违反规定截留或挪用、移用、资金安排不到位,不发或少发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损害残疾人权益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残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 2016 年1月1日起施行。原《苍南县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程实施细则》(苍政办〔2009〕10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 

    苍南县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表

     

         镇(乡)       社区        村(居)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民 族

    残疾证号

    户籍地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监护人

    联系电话

    家庭或本人经济状况

    □低保家庭  □人均年收入在低保标准 100-150%之间的家庭

    □本人收入在低保标准 150%以下的残疾人

    申请理由和承诺

    本人因生活困难申请生活补贴并承诺,如在享受补贴期间发生文件规定停发情况时,主动申请停发补贴,如有不实,同意审批机构追缴已发补贴。

    申请人(监护人)签字:                      年  月  日

    村(社区)评议核实

    情况

                                         

                                                  (盖章)

    村(居)委会、社区负责人:                   年  月  日

    乡镇残联

    初审意见

    该残疾人符合享受生活补贴条件,并已于 月 日— 月 日在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辖区居民未提出异议。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县残联

    审核意见

                                            

                                                  (盖章)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县民政局

    审定意见

     

                                                  (盖章)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苍南县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表

     

     

           镇(乡)       社区       村(居)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民族

    残疾证号

    户籍地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监护人姓名

    联系电话

    照料服务

    方式

    □集中托养   □日间照料

    □居家安养   □项目服务

    长期照护时间6个月以上

    □是    □否

    生活自理

    状况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生活基本不能自理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第三方评定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生活基本不能自理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申请理由

    本人申请生活补贴并承诺,如在享受补贴期间发生文件规定停发情况时,主动申请停发补贴,如有不实,同意审批机构追缴已发补贴。

     

    申请人(监护人)签字:                            年   月   日

    村(社区)评议核实情况

    村(居)委会、社区负责人:                        年   月   日

    乡镇残联

    初审意见

    该残疾人符合享受生活补贴条件,并已于 月 日— 月 日在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辖区居民未提出异议。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县残联

    审核意见

               

                                                          (盖章)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县民政局

    审定意见

     

                                                          (盖章)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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