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各有关用人单位:
为助力“最多跑一次”改革,规范我县机关、团体、企事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的申报审核工作,根据《浙江省残疾人就业办法》(浙政令第323号)、《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17〕26号)文件要求,现就做好2019年度我县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核对象
我县行政区域内2019年度已安置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等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二、审核时间
2020年4月1日 --6月30日(节假日除外)为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审核确认期。未在规定时限审核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将影响当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
三、审核流程
1、用人单位登录“温州市残疾人联合会网站”(http://cjrlhh.wenzhou.gov.cn/)进行在线申报并提交审核 材料(详见四)。
2、申报审核流程。县残联劳服所对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短信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自行打印《温州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确认单》出具确认证明,并在申明书加盖公章存档。未审核通过的,短信通知用人单位并告知原因,由用人单位重新申报。
3、《温州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确认单》上确认的残疾职工数,作为用人单位向税务部门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时抵扣的依据。
四、申报材料
用人单位申报应提供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1、单位公章;
2、残疾职工本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
3、用人单位与残疾职工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进入《温州市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系统》打印实有人员在编证明;
4、2019年1-12月残疾职工《浙江省社会保险参保证明(个人)专用》缴纳档案;
5、2019年6月、12月工资表凭证原件(对公帐号2019年1月-12月支付残疾职工工资银行发放流水单);
6、声明书(盖单位公章)。
以上材料网上自行申报的需上传原件扫描件。
五、其他事项
1、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人员就业满1年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未满1年的,按照安排残疾人实际就业月数的2倍计算。
2、用人单位依法支付残疾人职工工资,实际支付工资不低于我县最低工资标准,并按月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
六、审核地点及咨询电话
苍南县残疾人联合会505室,地址:灵溪镇东仓路1号,联系人:黄建兵 电话:59868710 QQ群465030538
苍南县残疾人联合会
2020 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