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各有关用人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民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税务局、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印发<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实施意见>》(浙人社发〔2020〕58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20〕19号)文件要求,现就做好2021-2022年苍南县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就业补贴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征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工作
(一)审核对象
本县行政区域内上年度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等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二)审核时间
2021-2022年3月1日 --6月30日(节假日除外)为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审核确认期。未在规定时限审核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三)审核流程
1、用人单位登录“温州市残疾人联合会网站(http://cjrlhh.wenzhou.gov.cn)进行在线申报并提交审核材料。
2、县残联劳服所对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短信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自行打印《浙江省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确认单》。未审核通过的,短信通知用人单位并告知原因重新申报。
3、《浙江省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确认单》上确认的残疾人职工数,作为用人单位向税务部门缴纳残保金时的依据。
(四)审核材料
用人单位申报应提供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1、《浙江省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盖单位公章);
2、残疾人职工本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3、用人单位与残疾人职工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由用人单位人事进入“温州市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系统”打印残疾人职工在编证明;
4、上年度1-12月残疾人职工养老保险费缴纳凭证;
5、上年度1月-12月对公帐号支付残疾人职工工资的银行发放流水单;
以上申报的材料需在网上自行上传原件扫描件。
(五)审核认定
1、残疾人,是指持有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4级)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2、残疾人就业,是指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职工,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本县最低工资标准,并缴纳养老保险费。
3、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人员就业满1年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未满1年的,按月双倍计算(保留两位小数)。
4、用人单位依法支付残疾人职工工资,实际支付工资不低于本县最低工资标准,并缴纳养老保险费。
5、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可以计入安排单位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补贴工作
(一)补贴对象
凡注册地和财政收入在苍南县区域内,依法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不含党政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均为补贴对象。
(二)补贴内容
1、岗位补贴
(1)补贴条件
①安排的残疾人职工(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应为本市户籍,并在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期内通过审核;
②在上年度内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含)以上;
③按月实际支付给残疾人职工的工资在本县月最低工资标准150%以上。
(2)补贴标准
符合以上条件的用人单位上年度按月实际支付给残疾人职工的工资在本县月最低工资标准150%以上,每安排1人按本县上年度最低月工资标准的2倍给予就业补贴。计算标准:岗位补贴金额=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2×实际安置残疾人月份(≥6)÷12。
(3)申请材料
①《温州市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补贴申报表》(附件),2021-2022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提出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②《浙江省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确认单》;
③上年度1-12月本市户籍残疾人职工养老保险费缴纳凭证;
④上年度1-12月对公帐号支付符合条件的残疾人职工工资的银行流水清单。
2、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补贴
(1)补贴条件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在符合岗位补贴条件的基础上,残疾人职工数比应安排人数多1人(含)以上,核定超额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只计整数部分。
(2)补贴标准
符合以上条件的用人单位每多安排1名残疾人按本县上年度最低月工资标准的4倍给予就业补贴。计算标准:超比例补贴金额=核定补贴超额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实际在职残疾职工数-在职职工总数×1.5%)×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4。
(3)申请材料《温州市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补贴申报表》
(三)申请与审核
1、符合条件申请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补贴的用人单位,登录市残联网站http://cjrlhh.wenzhou.gov.cn,点击“温州市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网上申报系统”,线上申报如有变动,也可以现场申报,于2021-2022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自行填报《温州市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补贴申报表》,逾期不予受理,视为自动放弃。
2、县残联受理用人单位的申请,根据补贴条件和标准进行审核,将审核结果告知用入单位并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在相关申请材料上签署意见并盖章。
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
1、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向苍南县税务局申报缴纳残保金。在申报时,应提供上年度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和已安排的残疾就业人数(以残联劳服机构出具的《浙江省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确认书》为准)等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残保金征收标准上限,按照本县社会平均工资2倍执行,社会平均工资的口径为征期前本县统计部门最新公布的全社会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按照所在地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
3、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4、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保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我省人民政府规定1.5%安排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保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保金。
5、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
四、其他事项
1、审核地点及咨询电话
残疾人就业审核、就业补贴的有关政策问题由苍南县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残保金征缴的有关政策由国家税务总局苍南县税务局负责解释。
苍南县残疾人联合会505室,地址:灵溪镇东仓路1号,联系人:黄建兵 电话:59868710 QQ群465030538
2、本文件审核认定提交材料以上年度为准,相关政策如有新文件出台按新标准执行。
苍南县残疾人联合会 国家税务总局苍南县税务局 苍南县财政局
2021年3月19日
附件
温州市 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
就业补贴申请表
申请单位 | 单位类型 | ||||
统一信用代码证号 | 税务关系 所在地 | ||||
单位职工数 | 在岗残疾人数 | 本市户籍残疾人数 | |||
申请类型 | □岗位补贴 □超比例补贴 | ||||
本市户籍残疾人职工名单(人数超出请以此表样式另附) | |||||
姓名 | 残疾人证号 | 文化 程度 | 岗位(工种) | 工资(元) | 补贴金额(由残联填) |
残联审核情况 | |||||
审核意见 | 岗位补贴(元) | 超比例补贴(元) | |||
经审核,该用人单位补贴金额: | |||||
经办人: 复核人: 年 月 日 | |||||
公示结果 | |||||
残联意见 | (公章) 年 月 日 |
关于开展2021-2022年苍南县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就业补贴及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的通知.pdf